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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区错时延时、预约办理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 2019-02-15 13:57
  • 来源: 本站原创
  • 作者: 南昌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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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经工管办字〔2019〕14号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全区错时延时、预约办理事项清单

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各镇(处),区机关各部门,驻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区政务服务系统错时延时、预约办理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维护清单的实用性、规范性和便民性,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105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政务服务系统启动错时延时服务工作制的通知》(洪府厅字〔2018〕59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对全区政务服务系统错时延时、预约办理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管理对象

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区、乡镇(街道、管理处)二级政务服务大厅公布运行的错时延时、预约办理事项,清单内容包括层级、政务服务大厅名称、事项办理窗口名称、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承诺件或即办件)、面向群体(企业或个人)、办理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动态管理原则

清单动态管理坚持利企便民、规范公开、服务优先的原则。

三、调整情形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且与企业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增加到错时延时办理事项中,其他新增事项应当增加到预约办理事项中;

(二)国务院、省、市、区管委会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且与企业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增加到本级错时延时办理事项中,在上级清单中应当予以取消;

(三)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且办件量较大的未在清单里的事项应当增加到错时延时办理事项中;

(四)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事项,应当在清单中予以取消;

(五)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区管委会决定取消的事项,应当在清单中予以取消;

(六)因政府机构职能调整,事项行使主体等有所调整的,清单内容应当予以调整;

(七)现有清单中的错时延时事项存在不符合工作实际,办件量稀少等情况,完全可以通过预约办理就可满足企业群众日常需求的,应当在清单中予以调整;

(八)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四、动态管理权限

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含区本级及所辖乡镇、街道、管理处一级)清单的动态管理;负责在网站(含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务服务网或其它网络媒体之一或全部)公布本级各政务服务大厅及所辖乡镇(街道、管理处)各政务服务大厅清单;负责将区本级各政务服务大厅清单调整内容上报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区机关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管理处)负责对本部门政务服务大厅、本乡镇(街道、管理处)政务服务大厅清单依规进行梳理上报;负责向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动态调整清单有关内容,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醒目处公布清单。

五、调整周期及程序

清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一季度调整一次,具体为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的月初进行调整,遇特殊原因也可临时调整。

(一)申请。如有调整意向,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两周以上,按照清单动态管理权限和有关调整情形向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调整事项名称、调整原因及其他基本情况。如出现应调整的情形而有关部门未按时申请,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整清单。

(二)审核。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对清单调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调整情形的予以同意,并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

(三)公布。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同意调整清单后,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及时通过网站(含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务服务网或其它网络媒体之一或全部)向社会进行公布。涉及清单调整的有关部门接到同意调整清单的通知后立即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醒目处向社会予以公布,清单公布一周后予以实施。

六、有关要求

(一)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及考虑企业群众办事实际,按程序进行。未经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清单。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三)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清单动态调整以及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清单动态调整及执行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责令整改,进行通报或依纪依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理。

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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