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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开区管委办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5-01-07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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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经管办规〔2025〕1号

临空经济区(空港新城)事务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区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区属企业: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7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

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以下简称“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洪经工管办字〔2021〕87号)《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洪经管发〔2022〕21号)《关于支持金开集团发展的若干意见》(洪经工管办字〔2017〕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具体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或投融资模式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严格限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工程范围、增加建设规模和提高投资标准,确需调整的应遵循“先审核、后变更、再付款”的原则,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二章 工程变更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变更范围:

(一)区级及以上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外部环境、不可抗力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等情况,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确认有误等原因引起的造价变更;

(六)政策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的工程变更范围;

(七)其他确需变更的内容。

第五条 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单项或单次变更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10%的,由建设单位研究后依法实施,研究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二)单项或单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含1000万元),由建设单位研究,按项目归口提请区相关领导小组会议按议事权限研究(按会议决定是否报请区主任办公会报告或审议)后实施;

(三)单项或单次变更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按第(二)项的要求至区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至区主任办公会审议;

(四)变更及签证等合同外的总额超出施工合同价款10%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变更原因分析材料提交区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签订补充协议;

(五)建设工程中,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参建单位会议研究并制定技术方案进行处理,若单项或单次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涉及重大质量、安全、进度风险的,必要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认证;

(六)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概算原则上只予调整一次,具体按照《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洪经管发〔2022〕21号)执行。

第三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变更时,需准确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及变更详情,包括名称、费用、合同金额、已批准变更金额、变更类别、事项、金额及理由,并视情况提交比选方案、预算、合同、图纸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发生30天内将完整的变更审批资料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审议后按月,以列表的形式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存档,作为今后结算送审依据。未按时申报审批的变更,财政部门不予认可,款项不拨付,建设单位不得结算支付。

第八条 应急抢险工程可先处理,同时报请主管部门见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手续。严禁先实施后补办。

第九条 同一事项的变更应集中申报,不得拆分。

第十条 若原中标单位资质不符或新增项目可独立招标,应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变更进度款支付,仅批准后方可支付,比例与原合同一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前期资料收集和调研,精心组织设计,并邀请专家评审和职能部门参加,同时应加强对项目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清晰约定工程变更相关条款。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投资管理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提高标准,因正常变更管理、政策调整、主材涨价、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造价上涨不追责。其他情况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应严肃追责。

第十四条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投资控制责任。因过错造成超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报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限制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控制价依据设计单位盖章的正式施工图纸(需图审)确定,并经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已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工程项目,非中标单位承接的子项(如给水管网),其预(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概算批复金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工程签证、索赔、技术核定等情形,参照上述执行。

第十九条 临空事务中心、各街道、镇、处、区属公司,应针对建设工程费用事项审批制定内部审批流程细则,有关权限及程序参考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2月6日起施行,发布施行之前的已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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