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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0-12-25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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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经财字〔202030


各镇(处)、区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区直各单位:

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增强项目资金支出绩效,根据《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洪发202013号)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南昌经开区财政金融局

20201225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洪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全公开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财政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预算部门(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本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区委、区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预算部门(单位)职责相关规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批复材料和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和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评价工作;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九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分析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十条  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二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四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价。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委托方要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督指导和质量管控,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  单位自评

 

    第十六条  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

第十七条  单位自评以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九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第四章  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

 

第二十条  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等主要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

第二十一条  部门评价要体现牵头组织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部门绩效评价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或主管财务的机构组织,确保部门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单位自评或部门评价的基础上,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项目,以及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可在单位自评或部门评价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复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设置和细化。

(一)项目决策。包括项目立项、绩效目标和资金投入等。

(二)组织过程。包括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等。

(三)项目产出。包括产出数量完成率、质量达标率、完成及时性和成本节约率等。

(四)项目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五)满意度。主要指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第二十五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根据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制定纳入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的项目清单。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作为评价组织机构,应成立评价组,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评价组由评价组织机构成员组成,若委托第三方,则由第三方组成。

(三)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评价组应充分搜集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开展文案研究,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厘清评价思路,研究制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评价组围绕工作方案,全面收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

(五)分析形成初步结论。通过现场调研、查勘、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围绕初步结论,通过座谈会等方式,与被评价部门(单位)深入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根据被评价部门(单位)的反馈意见,结合其提交的佐证材料,综合分析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组应当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评价报告初稿,由评价组织机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针对所提的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由评价组对评价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向评价组织机构出具正式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组应将评价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形成评价档案,并将工作方案、正式评价报告及附件、指标结果、评分说明等报送评价组织机构备存。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如出现预算执行率低于30%或在绩效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情况,将对该项目评价结果将进行全面复核,并视情况对预算执行部门(单位)或评价实施机构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单位自评结果。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各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的,要予以优先保障;对绩效评价等级为良的,要督促改进;对绩效评价等级为中的,要加强管理,视情况核减预算安排或调整支出结构;对绩效评价等级为差的,要核减项目预算安排或压缩下年度部门预算;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因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原因造成绩效目标没有完成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部门和单位认真整改,必要时财政部门可收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各预算部门、各县(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3.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1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年度)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实施单位

 

项目资金
(万元)

 

年初预算数

全年预算数

全年执行数

分值

执行率

得分

年度资金总额

 

 

 

10

 

 

其中:当年财政拨款

 

 

 

 

      上年结转资金

 

 

 

 

  其他资金

 

 

 

 

年度总体目标

预期目标

实际完成情况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度

指标值

实际

完成值

分值

得分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质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时效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成本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社会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可持续影响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满意度

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总分

100

 

 


2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解释

指标说明

决策 

 

 

项目立项 

立项依据

充分性

项目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部门职责,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依据情况。

评价要点:
①项目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②项目立项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
③项目立项是否与部门职责范围相符,属于部门履职所需;
④项目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中央、地方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
⑤项目是否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

立项程序

规范性

项目申请、设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的规范情况。

评价要点:
①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
②审批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③事前是否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绩效评估、集体决策。

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

合理性

项目所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实施的相符情况。

评价要点:
(如未设定预算绩效目标,也可考核其他工作任务目标)
①项目是否有绩效目标;
②项目绩效目标与实际工作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
③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

④是否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决策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明确性

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
②是否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
③是否与项目目标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

资金投入

 

预算编制

科学性

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有明确标准,资金额度与年度目标是否相适应,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

评价要点:
①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
②预算内容与项目内容是否匹配;
③预算额度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照标准编制;
④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是否与工作任务相匹配。

资金分配

合理性

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是否有测算依据,与补助单位或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

评价要点:
①预算资金分配依据是否充分;
②资金分配额度是否合理,与项目单位或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

过程

资金管理

资金到位率

实际到位资金与预算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预算资金)×100%

实际到位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预算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预算安排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预算执行率

项目预算资金是否按照计划执行,用以反映或考核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率=(实际支出资金/实际到位资金)×100%
实际支出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拨付的资金。

 

过程 

资金管理

资金使用

合规性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②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③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
④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组织实施

 

管理制度

健全性

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
②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

制度执行

有效性

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②项目调整及支出调整手续是否完备;
③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技术鉴定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
④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场地设备、信息支撑等是否落实到位。

产出

产出数量

实际完成率

项目实施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实际完成率=(实际产出数/计划产出数)×100%
实际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计划产出数:项目绩效目标确定的在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计划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产出

产出质量

质量达标率

项目完成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质量达标率=(质量达标产出数/实际产出数)×100%

质量达标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实际达到既定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数量。既定质量标准是指项目实施单位设立绩效目标时依据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标准而设定的绩效指标值。

产出时效

完成及时性

项目实际完成时间与计划完成时间的比较,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时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实际完成时间:项目实施单位完成该项目实际所耗用的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或相关规定完成该项目所需的时间。

产出成本

成本节约率

完成项目计划工作目标的实际节约成本与计划成本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的成本节约程度。


成本节约率=[(计划成本-实际成本)/计划成本]×100%
实际成本:项目实施单位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实际所耗费的支出。
计划成本:项目实施单位为完成工作目标计划安排的支出,一般以项目预算为参考。

效益 

项目效益 

实施效益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效益。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设置和细化。

满意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因该项目实施而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3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参考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二)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评分表)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

(二)项目过程情况。

(三)项目产出情况。

(四)项目效益情况。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有关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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