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南昌经济开发区水利工程及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已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一)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溪霞灌区为中型灌区,溪霞灌区经开区段共1座,渠道管理范围线为渠堤外坡脚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2m(单侧),边山渠道为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m(单侧)。渠系建筑物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m,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m。渠道流经河流段沿用河流管理范围线,其中:
溪霞灌区北干渠与金桥河共线段沿用已划界河流划界管理范围线成果。溪霞灌区益福村干渠、熊家干渠与儒乐湖支流共线段沿用本次河流划界成果,管理范围线为河岸线向陆域方向外延3.5m。
(二)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溪霞灌区保护范围线均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一倍距离。溪霞灌区北干渠与金桥河共线段沿用已划界河流划界保护范围线成果。
二、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一)河流管理范围划定
龙潭水、大吉岭水、蛟桥水、五联水、乐化水、港田水、儒乐湖支流共7条无堤防河流管理范围线为河岸线向陆域方向水平延伸3.5m。河流流经水库段管理范围沿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线。河流流经灌区段管理范围沿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线。
(二)河流保护范围划定
无堤防河段无需划定保护范围。对于河流流经水库段,保护范围沿用水库工程保护范围线。河流经过灌区段,保护范围线沿用灌区保护范围线。
三、法律禁止行为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法律禁止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特此公告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