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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地长:
本机关立案调查的“经开乐化江西新建国家粮食储备库‘1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一案,已于2025年4月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经应急罚[2025]07号),经电话与你联系,你本人已离开南昌,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机关于2025年4月9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经应急罚[2025]07号),你于4月11日拒收,现邮件已退回本机关。因无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经应急罚[2025]0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联系电话:0791-8382663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昌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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