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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印发《南昌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0-10-1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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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处、区机关各部门、驻区各有关单位,金开集团:

经研究同意,现将《南昌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11日

南昌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全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区工管办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各部门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  各部门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报至区工管办确定。区工管办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部门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部门责任,并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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