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经工管办字〔2021〕127号
各镇处,区机关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管委会制定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的气象灾害是指:因强灾害天气侵入,且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
第三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1、在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坚持预防为主、防灾与救灾并举,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重建工作。
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气象灾情,保护灾害现场,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社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社发局、区应急局、区城建局、区经发局、区公安分局、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区城管局、供电、供水、移动、镇处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决定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重大事项,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警系统建设。
第六条 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社会发展局。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强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发布,为区管委会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2、负责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鉴定、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3、负责日常工作管理、落实、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七条 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区社发局:牵头、组织、协调气象灾害的各项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协助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2、区应急局:负责全区易燃易爆、加油站等重要场所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区城建局:负责本系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配合市气象局做好建设项目防雷审批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气象灾害治安保障工作。
5、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负责区气象灾害后勤保障工作。
6、区城管局:负责本系统内气象灾害防御及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7、区经发局:负责本系统内气象灾害防御及物资保障工作。
8、昌北供电公司及乐化镇、樵舍镇供电所:负责气象灾害电力保障工作。
9、南昌双港供水有限公司:负责气象灾害供水保障工作。
10、南昌移动昌北营销中心:负责本系统内气象灾害防御及信息保障工作。
11、各镇处:负责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三章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与分级
第八条 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和气象定位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气象定位、灾害天气监测、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提高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第九条 区社会发展局应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研究,不断提高气象灾害的预测能力,及时提供预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
强灾害天气警报信息实行区统一发布制度,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由区社会发展局主要领导负责签发,区管委会审批发布。
第十条 接到市气象部门的强灾害天气警报信息后,区管委会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对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及时进行预防工作部署。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启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准备工作,确保预案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气象灾害事故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不同,分为四级。
1、特大气象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气象灾害事故:一次气象灾害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一次气象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重大气象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气象灾害事故:一次气象灾害事故造成死亡10-29人的;一次气象灾害事故造成重伤20人以上的;一次气象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一1000万元的。
3、较大气象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较大气象灾害事故:一次气象灾害事故造成死亡3—9人的;一次气象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O-19人;一次气象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
4、一般气象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气象灾害事故:一次气象灾害事故造成死亡1—2人;一次气象灾害事故造成重伤3—9人;一次气象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的。
第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启动本预案:
1、区社会发展局发有强灾害天气预警,区管委会确认可能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事故。
2、区管委会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事故。
第十三条 区管委会确认可能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区社会发展局发布预警信息;区管委会立即召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分析部署;各单位和群众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迅速做好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区管委会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所在镇处、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管委会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在组织自救的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目击群众有义务通过公众报灾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反映灾情。
2、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地了解气象灾害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灾情程度,迅速作出判断,及时反馈情况,必要时应先行处置,并迅速通知相关的应急救援职能单位。
3、成立事故处理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赶赴现场最高党政领导担任,对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实行统一指挥,协调相关单位的抢险救援行动。及时实施消防、医疗救护、人员疏散、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抢险抢修、物资供给等应急对策。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有关单位,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五章 救援预案终止和报告
笫十五条 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由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事故的报告和新闻报道
1、较大以上气象灾害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所在镇处和区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气象灾害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所在镇处或区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办公室。
2、重、特大气象灾害事故的新闻必须经区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核实后,按区管委会《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道。
第六章 善后处置
第十七条 善后处置由所在镇处负责,区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 镇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区社会发展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鉴定、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区管委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气象灾害事故中的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贞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予以补助和抚恤。
2、发生气象灾害后,相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和阻碍灾情收集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区管委会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O16年经开区管委会印发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