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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1-03-29 16:46
  • 来源: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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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经工管办字〔202141

各镇(处),区机关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1329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1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预警应急机制,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南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工作理念,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区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人民武装部主要承担抗洪抢险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管委会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区应急委员会设立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各镇(处)区设立本辖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当水旱灾害发生并启动应急响应后,区防指作为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防指由指挥长、副指挥长、领导成员组成。

指 挥 长:管委会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社发局局长

南昌市昌北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处长

指挥部成员:由区工管办、区组织人社部、区巡查办、区经发局、区住建局、区社发局、区财金局、区安监局、区城环局、南昌市昌北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电力公司、各镇(处)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当水旱灾害发生并启动应急响应后,区防指办公室和专家组作为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专家组。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作为区防指的办事机构,设在区社发局,其主任由区社发局分管领导兼任。区防指专家组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水利、建筑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区防指在每年汛前聘请。专家组主要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工程险情、水旱灾情进行初步研判与评估,为区防指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性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处)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应急委员会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当水旱灾害发生并启动应急响应后,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职责任务

2.2.1 区防指主要职责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全区防洪规划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部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负责依法发布全区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等。

2.2.2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工管办-----负责全区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对外宣传,授权发布突发事件对外发布。

区组织人社部----负责抗洪抢险期间领导干部到岗到位的督查调度;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全区机关干部蹲点挂村的协调调度工作。

区巡查办----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

区经发局----安排水旱灾害防御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协调辖区内工业企业搞好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统筹安排受灾企业生产自救及人员的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组织、督促区属商贸企业做好防洪抢险及救灾期间物资器材的后勤供给工作。负责抗洪抢险所需麻袋或编织袋、灾民救济粮供应和水患粮食的安全转移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公用设施灾后重建工作,负责灾区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损害评估工作。督促各镇(处)对突发性恶劣天气下可能造成影响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危旧房屋进行排查与维护。

区社发局----负责所辖工程的调度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与水毁防洪排涝工程的修复,组织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区防指专家组。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及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负责灾区及灾民的农业生产救济工作。负责协调全区水旱灾害救灾工作,负责灾区社会管理及灾民的转移、安置、生活救灾、救济工作,做好灾情调查、统计及核实,及时向市民政局上报灾情,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和抗旱救灾,营救和转移受困或危险区群众,转移危险区重要财产、物资和危险品,负责向军队系统上级单位申请对本区抢险救灾给予有关方面支援;负责对突发性恶劣天气下可能造成影响学生安全的危旧校舍进行排查与维护;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及药品保障工作。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区财金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并监管其使用。

区安监局----监督检查区属有关企业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参与协调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城环局----负责对突发性恶劣天气下可能造成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的户外广告、店招、窨井盖、道路积水点及区管道路沿线树木等进行排查与维护;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抗旱物资、人员的运力。

南昌市昌北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负责外洪圩堤、电排站防汛工作;负责城区防洪抢险技术指导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重大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预警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时向区防指报送地质灾害易发地的信息。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保卫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盗抢防汛抗旱物资和破坏防洪、排涝、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协调所辖水域水上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河道正常秩序,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拆除妨碍行洪安全的建筑物及开展河道清障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防汛期间的交通管制工作。

区电力公司----负责本系统电力工程的调度运行和防汛安全,保障防汛、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各镇(处):负责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2.3 区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代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有关通知和命令;组织传达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堤防、涵闸、泵站等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各镇()制定与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督促指导有关镇()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经费的管理、使用,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区管委会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气象、水文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结果。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暴雨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当赣江发生洪水时,区防办应及时与市水文部门联系,了解掌握赣江洪水演变趋势、洪峰水位、流量及推进速度,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当赣江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沿河各镇(处)应加强对各辖区内的水利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区社发局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洪水的镇(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7时前向区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区防指。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当地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重要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至区防指。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必须将初步情况报到市、省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镇(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农田土壤墒情,加强旱情监测;各镇(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迅速加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预防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堤防险工险段事故易发重点堤段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施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重点区域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水库、圩堤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溃堤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人员转移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灌溉渠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赣江、抚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区防办应及时与市水文部门联系,了解掌握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并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水文部门提供分析的赣江、抚河洪水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国土资源等部门应组织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相关镇(处)、及村、组和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受威胁区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 台风灾害预警

1)密切监视中央及省市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和趋势预报报告区管委会。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区防办应尽早给各镇(处)和相关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在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区社发局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城镇危房、学校、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道路沿线树木等设施和场所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水雨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辖区洪水淹没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赣江、抚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的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相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区级抗旱预案应上报区管委会审批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区防指指挥长审核、区管委会主任批准,以区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区防指副指挥长审核、指挥长批准,以区防指的名义发布。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各类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管委会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辖区人民政府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区管委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赣江南昌市段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

2)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2.00米,且呈上涨趋势;

310万亩以上重要圩堤发生决口;

4)全区50%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以上镇(处)发生特大干旱;

5)城区发生极度干旱;

6)按照省、市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Ι级响应的情况。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发布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召开全区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区防指定期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

2)区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请区工委、管委会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指挥长坐镇区防指指挥,区防指有关成员到区防指办公,区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要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及时向省、市防总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区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在区有关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区防指根据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市防总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赣江南昌市段发生超3050年一遇洪水;

2)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1.50米,且呈上涨趋势;

3510万亩以上圩堤发生决口;

4)全区35%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以上镇(处)发生严重干旱或某个镇(处)发生特大干旱;

5)城区发生重度干旱;

6)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区;

7)按照省、市防总和区工委、管委会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召开全区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区防指定期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

2)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请区工委、管委会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指挥长坐镇区防指指挥,区防指有关成员到区防指办公,区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要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市防总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区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在区有关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区防指根据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市防总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赣江南昌市段发生2030年一遇洪水;

2)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1.00米,且呈上涨趋势;

315万亩圩堤发生决口或10万亩以上圩堤发生重大险情;

4)辖区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全区25%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以上镇(处)发生中度干旱或某个镇(处)发生严重干旱;

6)城区发生中度干旱;

7)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区;

8)按照省、市防总和区工委、管委会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响应;召开区防指全体成员紧急动员会,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定期会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

2)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指指挥,区防指有关成员到区防指办公,区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要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市防总报告有关情况,请求指导与支援;区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在区有关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区防指根据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市防总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赣江南昌市段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2)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0.50米,且呈上涨趋势;

3)万亩以下重要圩堤发生决口或10万亩以上圩堤发生严重险情或510万亩以上圩堤发生重大险情;

4)辖区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全区15%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以上镇(处)发生轻度干旱或某个镇(处)发生中度干旱;

6)城区发生轻度干旱;

7)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区;

8)按照省、市防总和区工委、管委会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Ⅳ响应的情况。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响应;召开区防指部分成员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

2)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由区社发局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至少一名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指指挥,区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要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省、市防总报告有关情况;区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区有关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指上报有关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区防指根据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市防总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的原则。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完备、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时补报详情。

4.6.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4.6.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切实加以解决。

4.6.5 区防指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或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管委会,并及时续报;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上报市防总。

4.6.6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可能影响毗邻地区时,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毗邻地区通报;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区外的,区防指应当及时向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并向市防总报告。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求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8.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

4.9.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0.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 信息发布

4.11.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1.2 辖区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1.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4 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11.5 区工管办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4.11.6 新闻报道的重点是区工委、管委会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区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各镇处及有关单位的部署,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的情况;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群众奋勇抗洪的感人事迹;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

4.12 应急结束

4.12.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2.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2.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6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5.1.7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抗洪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抗洪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在抗旱期间,区、镇处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消防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协调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桥梁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蓄滞洪区分洪时,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使用;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症,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时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资源储备。尤其严重缺水地区,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物资调拨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首先调用抗洪抢险地点附近的区级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物资支援。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区、镇处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与抢险救灾补助和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2)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汛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防汛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防汛抗旱应急除险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4)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候,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防汛抢险等人员的后勤保障,并开展走访慰问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配合省、市建设鄱阳湖区防汛通信预警系统,完善以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省、市、区三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确保与各镇(处)的电话联系,及时掌握最新情况,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3.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成立专家组,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5.3.3  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赣江、抚河等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发生暴雨引发严重内涝并造成较为严重影响以及出现中度干旱并呈发展趋势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区管委会同意,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通过区政务网站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学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区管委会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计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的,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必须重建的,原则上按现行标准重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5.1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委员会。

6.5.2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强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250

7.1.2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7.1.4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1)轻度干旱:是指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因旱造成城市实际水源供水量仅能达到正常需求量的百分之九十五至百分之九十;或者两者同时发生。

2)中度干旱:是指稻田缺水,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受旱地区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因旱造成城市实际水源供水量仅能达到正常需求量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八十;或者两者同时发生。

3)严重干旱:是指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旱情对农作物生长和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受旱地区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农村人畜饮水发生困难;因旱造成城市实际水源供水量仅能达到正常需求量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七十,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或者两者同时发生。

4)特大干旱:是指农作物生长大面积枯死,受旱地区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农村人畜饮水发生严重困难;因旱造成城市实际水源供水量仅能达到正常需求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下,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或者两者同时发生。

7.1.5 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7.1.6 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L/d且持续15天以上。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如下:

因旱饮水困难等级

轻度困难

中度困难

严重困难

特别困难

困难人口(万人)

50-100

100-300

300-500

500

7.1.7 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城市干旱缺水率应按公式7-1计算:

Pg=[( QZ-QS)/QZ]*100% (公式7-1)

式中: Pg——城市干旱缺水率(%);

QZ——城市正常日供水量(m3);

QS——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m3)。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如下:

城市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城市干旱缺水率(%)

5 10

10 20

20 30

Pg>30

7.1.8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区管委会和区防汛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指挥部或者其授权的各镇(处)或相关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涉水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区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可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区防汛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9 紧急抗旱期:按照《江西省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区防指可以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以公告形式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7.1.10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指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水库、堤防管理单位,各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区管委会批准。

水库、堤防管理单位及各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圩堤、区域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区防汛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程序予以表彰;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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