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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1-12-10 19:29
  • 来源: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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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经工管办字〔2021〕147号

各镇(处)、机关各有关部门、驻区各相关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5  工作原则

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2.1.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2.1.2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2.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2日常管理机构

2.3 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队伍

2.5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6  应急联动机制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调查评估

六、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七、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2演练

7.3奖惩

八、附  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8.3  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1.1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确保我区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凡涉及跨本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务院、省及市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在国务院、省、市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将另行制订有关预案。

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见附录1。

1.5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根据《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我区实际,成立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在国务院、省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参与并协调涉及本区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中心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工作职责,在区管委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成员单位,主要由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区社会发展局、区纪工委(监察室)、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招商局、区财政金融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创新发展局、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空港新城事务中心、红十字会、蛟桥镇、樵舍镇、乐化镇、白水湖管理处、冠山管理处、各社区(村、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社发局(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区社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2.1.2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指挥全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及时按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

(3)向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并对各园区、各部门、各镇处、各社区(村、场)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各部门、各镇处、各社区(村、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与相关镇(处)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7)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8)在国务院、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参与并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工管办宣传处:负责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防治动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

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办: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建设纳入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建设规划,接收、汇总、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协调联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区经发局:负责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驻区涉外机构、台资企业的协调、沟通;协调区内外籍人员和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台胞的应急救治、涉外宣传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负责应急疫苗、药品设备和器械、消杀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组织市场物资供应,确保市场稳定;监督市场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区社发局:卫健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隔离、封锁疫区等控制措施的建议;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区管委会报告处理进展情况及控制措施,并向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通报情况。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应急演练,推广先进防治技术;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持;负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农村处负责协助市农业部门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向有关部门通报动物疫情情况,采取严密措施控制动物疫情蔓延。协助区林业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社会工作处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检查落实对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死亡人员的无害化处理和有关善后工作。教文体办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加大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学校传染病、食品卫生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纪工委(监察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伤、病、残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突发事件医疗费用的优惠政策;落实下岗职工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障工作。

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设列入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负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财政金融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储备基金,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药械、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等所需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要的日常工作和运作经费。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市场秩序,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进行追踪和处理,督促商户落实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措施。

区民政办: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时向生活困难的受害者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接受并管理使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物资;做好死难者的尸体处理、火化和其它善后工作。

区红十字会:通过市、省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开展募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区爱卫办:组织区属、驻区市直单位开展相关爱国卫生运动。

区食安办: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重点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测和对医疗污水排放、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置情况的监管。

区公安分局:做好突发事件区域治安管理,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

区交警大队: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

各园区、镇(处)、社区(村、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辖区网络作用,配合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各社区、村委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物资储备,配合专业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工作;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做好人员隔离及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同时做好健康教育和除“四害”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社发局(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措施,承担组织和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综合演练;

(3)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

(4)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通报制度和举报制度;

(5)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6)指导各园区、各镇、处、各社区(村、场)、各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镇、处、各街道、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区卫健中心负责组建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协助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规范、措施、预案,提供咨询。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及应急处置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指导并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队伍

区卫生应急队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区卫健中心要定期开展区应急队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将应急处理人员编成三个梯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应急梯队要服从区卫健中心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区疾病预防控制科、卫生监督科、医政科,主要负责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相应的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监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收集汇总信息、进行统计与动态分析,提出预警报告。协助区卫健中心对事件发生地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对事件现场进行保护和调查取证;对可疑被污染的生活饮用水质和公共场所用品及外周环境采取临时行政控制;监督检查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落实;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做出行政处罚。

2.4.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参与和协助区卫健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科对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处理,参与人员疏散、隔离和医学观察工作,对病例进行访视调查和康复指导,指导社区居民开展预防工作,配合区、街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按有关要求为事件中涉疫人员、密切接触者和社区居民提供应急预防服药和疫苗应急接种服务;对社区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宣传活动和服务,提高居民对常见传染病、中毒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和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区卫健中心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科以及设立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同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及时回馈和报告监测结果。

3.2  预警

区卫健中心按照《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和《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开展重大活动、自然灾害和灾难事故及重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题风险评估,根据我区的实际工作需要和所具备的条件,适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并提出风险控制的措施和预警建议,上报区管委会和市卫生计生委。

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3)区卫健中心;

(4)区管委会;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健中心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区属各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应急办报告。

镇(处)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区管委会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区管委会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应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区卫健中心应视情况及时与相关的其他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和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5日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科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卫健中心。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组织对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及时汇总后报区管委会应急办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向区各有关部门、各镇、处、各工业园区、各社区(村、场)及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信息发布权限归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卫生厅。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发布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任何信息。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健中心接到其他镇(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报告区管委会应急办,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地方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管委会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管委会应急办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卫生检疫,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做好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通报工作,信息通报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治:各工业园区、各镇、处、街道(场)以及社区(村委员会)应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区卫健中心

(1)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科、卫生监督、医政科、区属各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和重大中毒事件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以使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6)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开展国内和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科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控科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科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在医疗机构或其它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相关检测,或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它有检测能力的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协助卫健中心制订防控技术措施和方案

(5)开展技术培训:负责本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科

(1)开展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社发局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4.2.6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依法规范并及时报告传染病等突发事件;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科、卫生监督所、落实突发事件监测、接触者追踪、调查、消毒、隔离等措施。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其它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实行分级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急处理流程图(附录4)。

4.3.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管委会应急办应急响应。区管委会应急办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做好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启动Ⅳ级响应,指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做好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必要时成立区应急指挥部。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应急响应。接到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区管委会应急办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机构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性病人的隔离、共同暴露人员的追踪及疫点消毒等控制措施。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县(区)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区管委会应急办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提请市卫生计生委进行技术支持。

各园区、镇(处)、社区(村、场)等应急响应。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2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管委会应急办根据事件级别大小,分别按照国务院、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启动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应急响应。我区将相应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或部门对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相关防控工作。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省或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同时终止区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健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管委会应急办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2调查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管委会应急办和市卫生计生委。

6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要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构建覆盖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信息网络系统,网络触角延伸到区属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和完善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信息质量;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医疗救治、公共卫生管理、科学决策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物资储备;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建立灵活的人才引进和长远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 急救机构

依托市级急救医疗中心(南昌市急救中心120),在必要的时候,区卫健中心可指挥和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必要时可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

(2) 传染病救治机构

根据南昌市卫生健康委的相关规定,南昌市第九人民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病区,负责有关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确诊及收治任务。

6.1.4  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在区卫生监督科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各卫生监督协管站卫生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在打击非法行医、二次供水、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卫生行政监督执法要实行属地化管理,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

6.1.5  卫生应急队伍

区卫健中心要因地制宜,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并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处理专业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卫生应急队伍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在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相应整合医疗资源,制定应急专业队伍调配方案,组建应急防治预备队伍,随时准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各级应急专业队伍根据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器械和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应急防治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6.1.6   技术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技术交流活动,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原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多层次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区社发、经发和财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由区疾控科、卫生监督所、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区财金局负责落实物资储备费用。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区管委会应急办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区财金部门应按需求在年初预算中核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列入年初预算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卫生应急物资及药品、生物制品储备;卫生应急指挥网络系统维护;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转;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通讯和交通工具的配置;应急征用补偿;卫生应急处置有功人员奖补;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2)、霍乱、鼠疫、炭疽、人感染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应急控制。

(3)、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卫生应急的处置。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法制、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政策体系。

7 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区管委会宣传部门和区健康教育所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演练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应急队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必须报区管委会应急办同意。

7.3奖惩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在局部区域的流行情况,为防止疫情因人员流动而进一步扩散蔓延,向广大人民群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区社发局卫健中心办公室负责制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再报区应急办批准。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管委会备案、存档、备查。

8.3  解释

本预案由区社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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