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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经开区2022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及南昌经开区2022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2-01-25 15:32
  • 来源: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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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经工管办字〔2022〕7号

各有关镇、街道、管理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护和合力利用河砂资源,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南昌经开区2022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及《南昌经开区2022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南昌经开区2022年度河道采砂开采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证河道行洪、交通航运、饮用水源安全、生态治理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主导、强化监管、标本兼治”方针,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切实处理好河砂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实现河砂资源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开采。

二、法规依据

依据《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经省政府批复的《江西省赣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2019—2023年)》之规定制定本计划。

三、开采计划

根据已批准的采砂规划,确定南昌经开区可采区赣江1个,共计1个,为确保区重大重点项目和城市基础建设砂石需要及我区砂石市场的稳定,有效缓解砂石的供需矛盾,拟对我区所属可采区进行有序、规范开采,可采区计划开采实施的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和宽度、可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数量、规模控制等情况如下表:

2022年度南昌经开区河道采砂计划实施范围及年度控制总量、开采机具数量等统计表

所属

镇地点

采区名称

河流

名称

年度控制开采量

(万吨)

控制开采高程

(黄海. M)

开采方式

开采机具及数量

可采区

范围

(长×宽)

(m)

控制点坐标

备注

2022年规划采量

(万吨)

船型

船数(艘)

建议功率(KW)

樵舍镇

南赣4可采区

赣江

102

6.5

枯水期:

水旱结合

丰水期:

规划船采

链斗式

4

750

以下

670×510

A (3192360,39401295)

B(3192340,39401940)

C(3191780,39401570)

D (3191605,39401195)

合   计

102

综上经开区赣江段2022年规划开采总量102万吨

2022年度经开区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为保障经开区重大重点项目和城市基础建设需要,稳定经开区砂石市场和供需矛盾,确保河砂资源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开采,科学合理利用河砂资源,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规划要求,结合2022年度河道采砂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经开区采区的基本情况

根据已批准的《江西省赣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2019~2023年)确定经开区可采区赣江1个,采区具体情况如下:

(一)赣江段

南赣4号可采区:采区位于赣江河道左岸的经开区樵舍镇附近边滩洲上,上游相距福银高速大桥约4.6KM,采区所处河段左岸为自然岸线,右岸为二十四联圩,河道微弯,采区边缘距右岸二十四联圩最小距离400M,采区面积0.32KM2,控制开采高程(黄海)6.5M。

二、采砂许可决定

经核准的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方案公布期内(以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时间为准)受理全区河道采砂申请,省管河道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市管河道由区水利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采砂申请者需符合《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必出具备有经营河道砂石业务的营业执照,使用的采砂船舶,必须要有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相关批准文件等。同时提供征得圩堤管理单位同意的材料和所在镇、街道、管理处行政村委会的同意材料,河道采砂许可为一年一许可。

在主汛期过后,如果河道淤积影响到防洪、排涝、灌溉、供水、通航等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恢复河道正常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持续发展,必须按照《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得到批复后方可进行河道清淤、疏浚等相关作业。

三、采区现场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障采区科学、有序、稳定开采,成立了南昌经开区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区管委会副主任张磊,副组长为区社发局局长邓水权、区社发局副局长(兼任区采砂办主任)闵尊庆、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房侃、区城管局一级主办李庆斌,各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社发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和解决采区开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联合监管

在采区开采过程中,由南昌经开区委托新建区水政大队负责现场监管总调度,对采区实行现场旁站式监管,严格落实“五定”要求,人员的到岗到位,联合区公安、采砂业主、相关镇、街道、管理处及采砂服务公司现场监管人员,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采区的现场监管,使采区开采科学有序、规范、合法。

(三)强化监管职责

1.现场监管人员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名,每天开采前统一前往可采区现场监管,停采返回。

2.监管好采区作业船舶的统一管理工作,检查采砂船舶是否取得采砂许可,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

3.督促采区业主建立和落实作业台班记录制度,逐日统计采砂总量,做好采砂联运单的管理并报区采砂办。

4.督促采区业主维护可采区的正常作业秩序和严格执行昼采夜停制度,每日8:00-18:00为作业时间。

5.切实加强对各采区的定期动态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掌控其动态变化,防止超范围、超量、超深采砂等现象发生。

6.督促采区业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堆放砂石、处理弃料以及落实堆砂场退出后的生态环境恢复等环保措施。

7.对采区业主在采砂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协调。

四、河道保护措施

(一)禁采区、禁采期、可采区划定

根据禁采区划定的原则以及河砂开采的控制条件,结合河段的实际情况,划定禁采区;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禁渔期、依法禁止采砂的其它时段,划定为禁采期;河砂开采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与环境和涉河工程正常运行等基本无不利影响或不利影响较小的区域规划为可采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二)弃料处理

1.加固岸基,划定渣石堆放范围,将筛选遗弃骨料废料岸边堤脚堆放,稳固薄弱地段河段,利于稳定河势。

2.对采砂过程中产生的余弃的粗砂卵石料应填埋于挖砂后河床形成的新坑内,其填埋高度不得超过河道行洪所需的河床高程,以保证汛期行洪安全。

3.禁止将砂石弃料堆放在不利于河道两岸及河床稳定的部位或可能影响行洪安全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部位。

(三)开采时间以及深度控制

可采区靠近居民住地的,夜间18:00至次日8:00为禁采时段,以自然河床为基准,采砂深度不得超过规划控制高程。

(四)采砂作业方式及机具控制

1、采砂方式:

(1)对于常年水深的河段,多数采用水采,在河水浅或经常干枯的河段,以及常年露出水面的边滩、沙洲,则可采用旱采,根据历年水位数据,以枯水期、丰水期时间段明确开采方式,南赣4可采区在枯水期间(11月-次年4月)采用水旱结合的方式实施开采,在丰水期间(5月-11月)采用规划船采的方式实施开采。

(2)如遇因采区和采区通道内存在覆盖层或障碍物导致采砂船舶无法安全进入采区作业时,统一调配有作业能力的船只(机具)对采区内及进出采区通道内的覆盖层或障碍物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产生的砂石纳入总量控制。

2、采砂机具:

采用水采方式时,在河面较宽的深水河段,用链斗式采砂船或吸砂泵式采砂船采掘;在河窄、河浅的河段则用自吸自卸式采砂船抽采。采用旱采方式时,用装载机或人工挖掘,采砂机具的功率按采砂规划规定执行。

(五)安全措施

1.在汛期出现大雨及洪水(从涨水-洪峰-落平),或水库泄流之前,砂场要及时清除河道障碍,将采挖的弃料、堆积体和砂石成品及时清运出河道,同时,现场工作人员及时了解雨情、汛情,用时将现场作业人员、机具等进行安全管理,并及时撤离河道。

2.采砂现场开展挖掘、分筛、运输、储存和出售等采砂活动以及用油、用电等均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进行管理和作业。

五、影响水生态环境的防范措施

为规范采砂管理,减少河道采砂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特制定以下几点措施:

1.可采区在开采前均按“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采砂环境影响报告,报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对作业的采砂船舶严格管理,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等环保设施,严禁作业人员的生活污水和船舶的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直接排入河内;

3.加强水生态环保的宣传和管理力度,提高采砂作业人员环保意识,遵守相关的生态保护规定,严禁在采砂河段进行捕鱼或从事其它有碍生态保护的活动。

六、社会风险控制

1.严格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采区规划设置的可采区、制定的开采计划、实施方案、审批等情况,及时的向社会公示,确保采区开采公平、公开、公正。

2.有关镇、街道、管理处在采区开采前要做好相关采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将开采情况在相关的村组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如果风险因素较多,群众意见较大,一律不申报和审批;

3.在采区开采过程中,强化相关所在镇、街道、管理处的现场监管职责,及时了解不确定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化解群众矛盾,确保当地社会稳定。

七、其他相关事项

1.采砂企业或个人要求按照“五定”精细管理(定作业水域、定作业时间、定采砂船功率、定作业船数量、定采砂量)的要求,认真做好采砂作业,严厉打击无证采砂等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2.可采期出现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或者生态环境等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的,采砂业主应当按照负责现场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暂停采砂活动。

3.采砂企业或个人需要变更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内容和事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禁止伪造、涂改转让、抵押、出借或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

4.采砂结束后,采砂业主撤离采砂现场前应当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需生态补偿的按规定进行生态补偿和修复工作。

5.现场监管人员必须各负其责。因监管不力导致采砂秩序混乱的,由管辖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6.健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合作,上下联动、标本兼治,切实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确保辖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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