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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12-1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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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经工管办字〔2020177


 

各镇(处),区属相关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01212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灾害预警响应

3.1启动条件

3.2响应程序

3.3响应措施

3.4响应终止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救灾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

8.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5预案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区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后,区管委会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区管委会决定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进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组织指挥体系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管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指挥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具体工作,配合市减灾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区减灾委在区工委、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在区应急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区减灾委组成如下:

  任: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副主任:区社发局局长

秘书长:区社发局分管副局长

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包括区工管办、区社发局、区安监局、区经发局、区财金局、区住建局、区城环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招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社发局,具体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区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助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镇(处)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区减灾办主任由区社发局分管领导担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社发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请领、管理和分配全区救灾款物并参与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灾后重建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提供防御水旱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监测、发布全区水雨情和洪涝旱情信息;负责对全区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和安全运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抗旱工作和水毁防洪排涝工程及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参加水旱灾情调查、核实和评估工作;组织对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承担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区农业抗旱、排涝、防洪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的研究工作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全区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鼠害等林业自然灾害的防治减灾工作;负责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组织、指挥、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护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工作,组织开展减灾救助工作,在全区广泛开展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避险及自救互救意识和技能。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在大中专院校开展安全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协助组织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安监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参与减灾救灾工作。

区经发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参加减灾工程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协调区内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为区减灾委收集灾情损失情况,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承办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区招商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联络并争取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物资捐赠和援助、并负责办理相关事宜;负责联络并争取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政府团体对我区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的捐赠工作。

区财金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区级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参加救灾资金的请领、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拟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法规、规章;组织编制和实施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

区住建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减灾工程的设计和建设,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负责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和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负责提供全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负责减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实施车辆、船舶的征集和调配,并负责减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根据区管委会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应急支援,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

区公安分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和自然灾害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程序维护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区消防大队: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扑救火灾与社会救援,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

当发生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时,由所在乡镇(管理处)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区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在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成立综合协调、灾情信息评估、抢险救援、生活救助、综治安全维稳信访、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区社发局牵头,区农业工作处、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参加。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镇处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报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信息收集评估组

由区社发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城环局、区经发局参加。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

由社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公安干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活救助组。

由区社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区交警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参加。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国内外捐赠款物。

5)安全维稳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执法局、交警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由区社发局牵头,区经发局、区市场监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新闻宣传组。

由区工管办牵头,区经发局、区社发局、区安监局参加。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灾后重建组。

由区经发局牵头,区财金局、区社发局、区住建局、区城环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分局参加。

主要职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响应程序

乡镇(管理处)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

对可能出现影响多地的自然灾害,区减灾办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区级救灾预警响应。

3.3  响应措施

区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减灾委及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通知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区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信息报告和发布

乡镇(管理处)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对造成县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应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管委会、南昌市应急局。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南昌市应急局上报,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南昌市应急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办和各属地防灾减灾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区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区管委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区减灾办组织协调。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1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区因灾死亡5人以上;

b.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c.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2万间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定后,由区减灾委主任报区管委会主任,区管委会主任批准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或区工委、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属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区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属地负责人参加,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区工委、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区减灾委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区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或指派区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工委、管委会部署,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根据需求,组织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8)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施工进行技术指导;指导灾区工程修复工作,做好应急供水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时向市卫生健康委请求支援;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做好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9)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工委、管委会和南昌市应急局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定后,由区管委会主任批准终止Ⅰ级响应。

5.2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区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区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管委会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根据区工委、管委会的安排部署,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属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区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地区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区工委、管委会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区减灾委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区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根据需求,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终止Ⅱ级响应,并向管委会主任报告。

  5.3  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区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4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2万间以上0.1万间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区减灾办主任审定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根据区工委、管委会的安排部署,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属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区减灾委有关部门及有关受灾属地负责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区工委、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灾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区减灾委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派出区减灾办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属地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属地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办主任审定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4  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0.1 万人以上 0.4 万人以下;

b.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 间以上 200 间以下;

c.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办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办主任批准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办组织协调区级层面对受灾属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区减灾办及时向区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局报送灾情。市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组织由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研究落实支持灾区救灾应急措施。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区社发局会同区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视情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属地镇、街办、管理处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5.4.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终止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属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区级救灾应急响应。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社发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社发局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财政局、区社发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区社发局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15日前报市民政局。区社发局应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2.2  区民政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及时以区管委会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款的请示。

  6.2.3  根据各镇、街办、管理处向区管委会或区社发局、财政局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社发局会同区财政局拟订资金补助方案,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社发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

  6.2.5  区经发局、财政局、交通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区社发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因灾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台帐并上报市民政局。

  6.3.2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施工技术支持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会同区社发局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6.3.4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5  由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社发局、区经发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街办、管理处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经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应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2  区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对我区救灾工作需要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7.1.3  区管委会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4  区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2  物资保障。

7.2.1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电信监管机构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有关单位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通信畅通。

7.3.3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施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应确保各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配备救灾应急专用车辆、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7.4.3  救灾应急期间,区减灾委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4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应急管理部门应有灾害管理人员。镇、街办、管理处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

7.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办、管理处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3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4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办、管理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4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各镇、街办、管理处及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县乡两级每年至少参与1次设区市组织的灾害管理人员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减灾办负责预案管理工作,会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预案演练和评估,根据演练和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各镇、街办、管理处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镇、街办、管理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减灾办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O15年经开区管委会印发的《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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