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执行公开>行政执法>执法依据

关于印发《经开区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8-07-11 14:46
  • 来源:本站原创
  • 访问量:26

各镇处、各镇处综合执法队:
    现将《经开区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经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区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示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包括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的执法单位名称、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权限:许可、处罚、强制、检查等权限,包括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包括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的内容包括: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范围: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行政执法信息都应进行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行政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的行政执法信息、但要进行审查评估、并依法说明理由,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和城管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总牵头,办公室、宣传信息处配合做好各项公示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符合条件的信息,由各执法单位和部门负责梳理制作,报市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办公室、宣传信息处统一公示。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各执法单位和部门应及时更新内容,经区城环局执法口审核通过后,由办公室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 5 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 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市城管执法局网站、查询市城管执法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要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经开区城环局执法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