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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发布日期: 2023-08-04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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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一)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服务对象:年满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失独老年人、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80周岁以上的重度失能老年人,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贡献人员中60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200元/月·人标准。补贴不直接发放给个人,拨付至承接服务的机构。不接受服务的个人不发放补贴。

(二)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

服务对象:经评估确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每户家庭改造补助金额2400元,已享受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适老化改造补助。补贴不直接发放给个人,拨付至承接服务的机构。不接受服务的个人不拨付补贴。

(三)特殊家庭老年人巡访关爱

服务对象:农村留守、困难老年人以及其他有探视巡访需求的老年人。

二、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一)高龄补贴

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80周岁(含)至90周岁(不含)老年人100元/月·人;90周岁(含)至100周岁(不含)老年人200元/月·人;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1000元/月·人。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

(二、)80周岁以上老年人两小时服务补贴

服务对象:长期居住在本地且拥有南昌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50元/月·人服务补贴。补贴不直接发放给个人,拨付至承接服务的机构,不接受服务的个人不发放补贴。

(三)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对象:具有南昌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和7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四)城乡老年人助餐补助

服务对象:1.试点城区:红谷滩区、西湖区,具有试点城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2.农村地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低保老年人、年满70周岁以上农村留守(含独居、空巢、无子女)、失能(失智)困难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安全的助餐服务。城区补助标准:早餐补助2元、中餐或晚餐补助4元;农村补助标准:在个人自缴或乡村自筹社会捐赠200元基础上,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补贴100元。助餐补贴不直接发放给个人,拨付至承接服务的机构。不接受服务的个人不发放补贴。

三、养老服务扶持项目

(一)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服务对象: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工作人员。

服务内容及标准: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3年,且目前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取得养老护理员证书(含行业培训证书)或护士职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全日制本科以上奖补10000元、全日制大专奖补8000元、全日制中专奖补5000元。实行一次性奖补。

(二)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及运营补助

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75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

服务内容及标准:由专业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并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经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按照建设投入清单、凭证等材料佐证的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照实际金额给予补助,超过3000元的按照3000元给予建设补助;建成后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满一年的,按照200元/月·人标准给予运营补助。补贴拨付至承接服务的专业养老机构。

(三)助餐站点建设及运营补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助餐服务机构。

服务内容及标准:对符合建设标准且运营满一年的中央厨房、社区食堂、助餐服务点,按照实际建设投入(不含人员工资和房屋租金)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年用餐达到1.5万人次的给予1万元/年、年用餐达到2.5万人次的给予2万元/年、年用餐达到3.5万人次的给予3万/年的运营补助。

(四)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服务内容及标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有产权用房开办的,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通过租赁房产开办,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养老机构接收自理老年人的给予200元/月·人补助、接收中度失能(含失智)老年人的给予300元/月·人补助、接收重度失能(含失智)老年人的给予400元/月·人补助。

(五)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中心)建设及运营补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服务内容及标准:对按照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个补助10万元;建成后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满一年的按照分类每年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进行运营补助。

(六)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

服务对象:符合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服务内容及标准: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用水、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标准执行。用气按照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现行居民用气价格的1.05倍)执行。管道燃气安装费按照保障性住房管道燃气安装费标准收取。

(七)支持医养结合

服务对象:养老服务机构。

服务内容及标准:全面取消养老院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通过评估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本清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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