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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解读《南昌经开区城镇C、D 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发布日期: 2022-10-28 15:49
  • 来源: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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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反复出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区城市管理水平、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南昌经开区城镇C、D 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层层压紧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全力抓好排危整治,坚决杜绝房屋倒塌事故引发人员伤亡,坚决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后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社会环境。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目标

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目前国有土地上已排查鉴定为城镇C、D级危房(本指导意见中城镇C、D级危房均指我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住宅房屋)的排危整治工作;同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为更好的开展全区范围内危房排危整治工作,成立以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区危房排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危房排危整治工作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重要事项。

五、明确责任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建立“属地政府主管、产权人主体责任、行业监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危房排危整治工作格局。一是属地政府主管责任。各镇、街道、管理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危房排危整治工作的社区(村组)层级工作体制。制定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计划,按照“一房一策”的方式分类把控、精准实施,逐一列出问题清单、摸清群众意愿、明确具体整治方案和责任人,实行挂牌督办和整治销号制度。二是产权人主体责任。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房屋产权人要按照“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约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当房屋出现危险时,要履行出资义务,在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积极主动开展排危整治,及时排除危险、化解风险。三是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区各行业主管部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履行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监管职责。

六、排危整治

分为:整治原则,整治主体,资金来源,城镇C级危房排危整治方式,城镇D级危房排危整治方式,临建、违建房屋整治方式。可结合实际情况, 对城镇C级危房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进行排危整治,对城镇D级危房依次采取相对集中自主改造、原址重建和零星安置三种方式进行排危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立即予以拆除,如该拆除的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为房屋使用人在本市唯一住房的,符合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予以住房保障。对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宅房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实施排危整治。

七、实施程序

分为核准备案、组织实施、产权登记三步实施。

一是核准备案。城镇C级危房维修加固和城镇D级危房采用原址重建方式进行排危整治的,原则上采取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核准的方式进行备案,如确需市级部门审批的事项,由相关对口单位负责对接。城镇D级危房采用相对集中自主改造方式进行排危整治的,需按照国家房屋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报建。

二是组织实施。城镇D级危房排危整治采用相对集中自主改造方式的,按照国家房屋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城镇C级危房维修加固和城镇D级危房原址重建项目联合核准后,房屋产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并将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有单位公章的安全生产承诺书一并报区城建局备案;由区城建局负责对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进行监管;城镇D级危房采取相对集中自主改造和原址重建方式改造的,在集中自主改造和原址重建过程中的发生的规费、相关税收及不动产登记费用予以减免;城镇C级危房维修加固和城镇D级危房原址重建后,由产权人组织各参建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报区城建局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是产权登记。城镇C级危房排危整治后,原不动产证(房产证)继续有效,房屋面积、户型居室、房屋结构类型、房产性质、房屋用途等仍以原不动产证(房产证)登记信息为准;城镇D级危房采取相对集中自主改造方式进行排危整治的,参照新建房屋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证(房产证)登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城镇D级危房产权人采取原址重建方式进行排危整治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房屋产权人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验收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及其他必要材料后,按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八、经费保障

1、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临时安置和应急排危,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为加快推进城镇C级危房维修加固,城镇C级危房按10元/平米进行奖补,总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栋进行奖补。

2、第一次全面危房排查、鉴定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承担。个人与行政机关全面排查鉴定后,房屋如再需进行安全鉴定所需的费用,则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承担。低收入和享受低保的特殊困难家庭、国有困难企业无力承担危房鉴定费用的,区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3、城镇D级危房住户必须全员撤离。在城镇D级危房撤离排危整治期间,对城镇D级危房产权人(含未办理房改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唯一住房的,由属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统筹考虑利用我区辖区范围内的应急避难场所、保障性住房、非国家任务的安置房小区富余房源、市场房屋等,对房屋产权人(含未办理房改公房承租人)予以临时过渡;对城镇D级危房产权人在本市另有房产的,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解决过渡问题。

4、房屋排危整治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产权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该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和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

九、工作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二是落实属地责任;三是强化激励监督;四是加强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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