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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蛟桥新势力文创园“1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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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蛟桥新势力文创园“1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事故调查组

2026年3月23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

(五)事故现场情况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七)其他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间接原因分析

(三)其他原因分析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二)其他单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三)其他处理意见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2025年11月14日10时10分许,在南昌经开区蛟桥街道新势力文创园工地发生一起工人高处坠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规定,经南昌经开区管委会决定,成立了由区纪检监察工委、区机关党委、区城建局、区社发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蛟桥街道等相关单位参加的“1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经开蛟桥新势力文创园“1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规范系挂安全带、作业现场未设置防坠落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高处坠落身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江西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涛诚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北路538号同大城市广场住宅区3栋商铺106,法定代表人:傅*,注册资本贰佰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91RL892。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钢材销售;公路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城市亮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弱电工程、幕墙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水电安装;机械设备租赁、维修、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江西涛诚公司系事发新势力文创园A4栋装修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劳务),无建筑施工及钢结构施工资质。

2.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江西东篱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东篱公司”),系事发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江西扬隽科技有限公司100%持股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大道2478号,法定代表人:胡**。注册资本:贰佰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D40PXY01,经营范围涵盖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商务秘书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财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规划设计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新势力文创园A4栋产权单位为南昌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南昌市经开区庐山南大道2478号(南昌经开区江西柴油机厂),不动产权第0209198,建筑物名称:总装车间,建筑占地面积3666.71㎡,建筑面积3547㎡,房屋结构:砖木结构。南昌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日与江西扬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东篱公司母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将位于南昌市庐山南大道2478号,面积为77327.4㎡土地、房产物租赁给江西扬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江西东篱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新势力A4栋装修改造项目,本工程为单层厂房建筑,主体结构于1970年代设计建造。

江西东篱公司于2025年10月5日与江西涛诚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劳务清包的方式将人工、辅助材料及部分施工机具分包给江西涛诚公司,工程材料由建设单位江西东篱公司提供。

项目实际开工日期 2025年10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暂定2026年3月31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江西涛诚公司,未建立健全公司及事发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事发项目未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未配备有资质能力的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安全交底及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不足,未及时发现作业现场高处坠落风险隐患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2.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江西东篱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自身缺乏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能力,仅委派一名施工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四)事故发生经过

江西涛诚公司股东傅**经建设单位江西东篱公司施工员杨**介绍,于10月5日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以清包工(仅提供劳务)方式承揽作业。10月15日,建设单位施工员杨**组织对傅**及其钢结构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班组长熊**对作业人员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但死者胡**均未包含在内。

10月25日,傅**带队进入新势力文创园A4栋进行装修改造施工,施工单位未配备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日常施工进度、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均由傅**组织安排,杨**作为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对现场进行管理。死者胡**所在钢结构班组由熊**带班。

11月14日上午,钢结构班组作业人员付**、万*、死者胡**等按计划开展钢结构施工。10时许,死者胡**在A4栋的原屋面位置进行屋面横杆加固辅助作业,不慎从原屋面坠落至地面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作业区域为新势力文创园A4栋装修施工区域,A4栋占地面积3666.71㎡,建筑面积3547㎡,房屋结构:砖木结构,为单层厂房建筑。事发时死者在A4栋的原屋面位置进行屋面横杆加固辅助作业,不慎从原屋面坠落至地面身亡,坠落高度约9.5米。作业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防高处坠落措施。

图1事故现场图示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胡**,男,汉族,41岁,身份证号:360******35,南昌县向塘镇人。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5万元(主要为死者丧葬、抚恤等费用)。

(七)其他情况

事发当日南昌气象数据为气温 13~22℃,东北风 2 级,晴。排除因地震、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1月14日10时10分许,南昌经开区蛟桥街道新势力文创园A4栋装修施工现场江西涛诚公司工人胡**不慎从原屋面坠落地面,10时12分许,江西涛诚公司班组长熊**拨打了120及110。

区社发局(应急管理局)11月14日11时12分接到南昌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发来事故亡人信息要求核实上报具体事故情况,区社发局(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赴新势力文创园核查事故情况。区社发局(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通过电话持续向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汇报事故核查情况,于12时24分初报了事故情况,于14时05分续报了事故详情。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1月14日10时10分许,死者胡**从新势力文创园A4栋原屋面坠落地面后,江西涛诚公司班组长熊**拨打了120、110,江西东篱公司总经理胡**赶到现场处置人员救援并维护现场秩序。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1月14日10时12分许,江西涛诚公司班组长熊**拨打了120,医护人员于10时19分许到达现场,经过约40分钟抢救后,医生宣布胡**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经开区社发局、城建局、蛟桥街道等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均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2025年11月14日江西东篱公司、江西涛诚公司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已赔付到位。事故未造成较大影响,社会舆情总体平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应急处置迅速、合理有效,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未出现事故迟报、漏报、瞒报情形。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成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胡**高处作业未按规范系挂安全带,现场未设置防坠落防护措施是导致其不慎从A4栋原屋面坠落地面身亡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江西涛诚公司无建筑施工资质及钢结构施工资质,违法承揽钢结构施工作业;在承揽的施工项目未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未配备有资质能力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仅建立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且未建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对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三级安全教育不到位,死者胡**未接受交底及安全教育;施工作业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隐患排查不实,未发现现场存在的高处坠落隐患。以上为导致胡**高处坠落身亡的间接原因。

(三)其他原因分析

江西东篱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对江西涛诚公司资质审查不严,对其在事发项目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江西涛诚公司无建筑施工资质及钢结构施工资质,违规承揽钢结构施工。在承揽的施工项目未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未配备有资质能力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三级安全教育不到位,死者未接受交底及安全教育。施工现场临边洞口未设置防坠落防护设施,无警示标志。人员行为管理不到位,未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仅建立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且未建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不实,未发现现场存在的高处坠落隐患。

(二)其他单位

江西东篱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自身缺乏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能力,仅委派一个施工员对现场进行管理,对江西涛诚公司资质审查不严,对其在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江西涛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该起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胡**安全意识不足,高处作业未规范系挂安全带,导致高处坠落身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江西涛诚公司无建筑施工资质及钢结构施工资质,违法承揽钢结构施工作业;在承揽的施工项目未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未配备有资质能力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仅建立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且未建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对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三级安全教育不到位,死者胡**未接受交底及安全教育;施工作业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隐患排查不实,未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高处坠落隐患并落实高处坠落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傅**,江西涛诚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无建筑施工资质及钢结构施工资质违法承揽钢结构施工作业;承揽的施工项目未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未配备有资质能力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公司及事发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事发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高处坠落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违规情况未重视、未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三)其他处理意见

江西东篱公司作为事发项目建设单位,缺乏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对施工单位江西涛诚公司资质审查不严,对其在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江西涛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胡**,江西东篱公司总经理,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如涉事各方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民事侵权责任),建议涉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单位违规无资质承揽钢结构施工,忽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力量,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致使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措施等均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违章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进而造成事故发生。

二是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交底及教育不到位、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事故有关单位要深刻反思,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为此,事故调查组对于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提出以下建议。

(一)压实建设单位工程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施工企业资质,提升项目管理能力。

(二)压实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不得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应急救援及响应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配备有资质能力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加强施工过程监测。对现场高处坠落隐患及其他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按规范要求增加临边防护措施,增加安全警示标志,规范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按要求系挂安全带及安全帽,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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