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共监管>安全生产

经开冠山“4.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访问量:

2026年4月9日17时31分许,南昌经开区冠山英雄大道经开大道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规定,南昌经开区管委会决定,成立了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开大队、区社会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经开大队等相关单位组成的“4·9”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经开冠山“4·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无证驾驶且越线行驶,遇货车司机驾驶车辆经过路口后未注意观察右侧车辆且未确保安全,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三明市默认物流有限公司系事故车辆闽GB6525“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504PX71,持有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33-11号3楼。法定代表人:李明生。注册资本:300万元。成立日期:2020年11月3日。营业期限:2020年11月3日至无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456号南昌城投大厦211室。法定代表人:李茂文。成立日期:2007年06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市政设施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明市默认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46辆货车,62名驾驶员,车辆上按国家规定安全相应的安装了北斗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公司安排了专门人员的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提示。司机上岗前开展岗前开展岗前培训,并签署安全责任书,每月利用线上交通培训网络学习平台组织公司司机开展安全学习教育不少于90分钟。经过学习后组织考试,以检验司机学习的效果。公司设置定点维修保养地点,专门人员负责。每季度有相应的安全检查,参加相应的应急演练。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9日17时31分许,闫亚鹤驾驶闽GB6526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英雄大道行驶至经开大道口以西50米处时与符垂连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点为英雄大道经开大道路口西侧路段,事发路段单向四车道,中央设有中心绿化带隔离,道路路面结构为沥青路面,目前完好,施划道路标线,机非分道行驶。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

符垂连,男,55岁,身份证号码:360105*********617,南昌市湾里区人,系二轮电动车驾驶员,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5万元。

(六)其他情况

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闽GB6525重型半挂牵引车

①驾驶人情况。闫亚鹤,女,41岁,河南省郏县人,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8月6日,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

②车辆情况。机动车所有人:三明市默认物流有限公司,豪沃牌,车辆识别号LZZ1CCCXDXPD164851,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车辆状态:正常。使用性质:货运。

2.悬挂“南昌L0635F”号牌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

①驾驶人情况。符垂连,男,55岁,南昌市湾里人,身份证号360105*********617。

②车辆情况。经检验鉴定发现,该车为超标的套牌车,因当事人离异独居,且在事故中死亡,无法对该车购买及改装情况进行溯源调查。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4月9日17时31分,区交警大队接到事故发生有关情况后立即派员现场处置,17时57分,区应急值班室接市应急局指挥中心发来核查该事故的指令,18时41分向市应急局指挥中心上报了事故具体情况。18时30分,区交警大队将事故初步情况报市公安局交管局,区交警大队及冠山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接报后立即赴现场核实情况并开展应急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月9日17时29分,南昌市公安局122接报事故信息,同步发“120”协作。17时31分,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经开大队接到122转来警情后,立即通知辖区事故中队民警到场处置。17时44分,事故中队民警到场处置。17时51分,“120”救护人员达到现场。

事故处置过程中,区交警大队、冠山管理处等相关领导同志先后到达现场处置。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导致符垂连当场死亡。区交警大队及区相关部门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和安抚工作、调解赔偿事宜,善后处理稳妥有序,家属情绪稳定,事故各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保持了社会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经开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公安交警部门、卫生急救部门等单位快速响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处置,有效防止了次生灾害发生,事故处置组织有序,未出现事故迟报、漏报、瞒报情形。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符垂连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越线行驶;遇闫亚鹤驾驶车辆经过路口后未注意观察右侧车辆且未确保安全;双方原因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驾驶人酒精含量及毒品定性检测

经司法鉴定,驾驶人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份,未检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及四氢大麻酚酸成份。

2.事故车辆技术鉴定

经鉴定,该起事故中闽GB6525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被鉴定车辆运送的集装箱不符合机动车产品公告(用于运送45英寸集装箱)的规定;被鉴定车辆的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后下部防护装置进行了改装,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三)间接原因分析

闫亚鹤驾驶的闽GB6525重型半挂牵引车时所穿鞋为洞洞鞋,对安全驾驶存在影响,三明市默认物流有限公司在日常检查中未发现该问题。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明市默认物流有限公司,作为闽GB6525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按照其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对车辆安全管理的要求,出车前需对车辆的刹车、转向、灯光等关键部位进行检查,但该公司未及时发现闽GB6525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远光灯不符合标准、车辆存在改装等情况,对车辆技术状况、日常维护保养情况疏于管理,未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

五、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英雄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严、程序执行不规、隐患整改不力。一是违规提前通车,其承建的英雄大道(经开大道—秀先路段)于2025年12月完成阶段性施工,在未完成五方联合竣工验收、未办结正式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6年1月开放通车,违反市政工程交付使用管理规定,形成源头交通安全隐患。二是隐患整改流于形式,英雄大道经开大道路口标线存在通行安全隐患,经开区交警大队先后两次督促整改,但该公司整改不彻底、闭环不到位,安全风险长期留存。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符垂连,赣AR70810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驾驶电动自行车越线行驶,与闫亚鹤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导致本人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闫亚鹤,闽GB6525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经过路口后未注意观察右侧车辆且未确保安全,造成其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符垂连驾驶的轻便摩托车越线行驶发生碰撞,造成符垂连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闫亚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之规定,建议对闫亚鹤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三明市默认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司名下车辆监管不到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之规定,建议由将乐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开展调查。

2.英雄大道快速化项目违规通车、隐患整改不到位,建议由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内部管理权限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运输企业主体责任悬空。肇事重型货车灯光等技术状况不合格,暴露出企业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例检例查流于形式,“带病车”上路运营,运输企业未落实车辆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二)电动车违法乱象突出。死者无证驾驶超标套牌轻便摩托车,且经过路口时越线行驶,凸显非机动车通行秩序混乱、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薄弱。

(三)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松懈。施工单位重进度、轻安全,漠视工程竣工验收法定程序,违规将未完成五方验收的路段提前通车,源头管控失守;同时主体责任悬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现场管控不严,对交警部门两次隐患整改督促落实不力,问题长期未清零。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入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事故调查小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相关道路运输企业要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货车技术状况,严格执行“一日三检”和动态监控制度,对不合格车辆一律停运。

(二)强化路面执法攻坚。加大对电动车超标套牌、越线行驶等乱象整治,提升执法震慑力;交警、交通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力度,对货车“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深化行业警示教育。组织辖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开展警示教育,压紧各岗位安全履职责任,纠正重进度、轻安全的错误倾向,全面提升道路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4·9”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2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