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经市监处罚〔2026〕9号
当事人:南昌市殡仪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00491101729G
住所(住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南昌市东湖区****号
2025年12月22日,本局收到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派的《南昌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当事人销售的两个不同批次的木质骨灰盒和两个不同批次的火化棺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木质骨灰盒、火化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1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2026年1月14日,经报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现场的备样和仍未销售的木质骨灰盒、火化棺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洪经市监强制〔2026〕1号),为期30天。2026年2月13日,本局对上述木质骨灰盒、火化棺延长扣押期限至2026年3月15日。2026年3月4日,本局收到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被扣押的两批火化棺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2026年3月5日,本局依法对被扣押的两批火化棺产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现已查清违法事实,2026年3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在东阳市祥鹤工艺品有限公司购进如意人生木质骨灰盒(以下简称如意人生)6个用于销售,购进单价为***元/个,货款为***元,同日在东阳市故名居木制品有限公司购进福寿居木质骨灰盒(以下简称福寿居)2个用于销售,购进单价为***元/个,货款为***元,以上8个木质骨灰盒均于2025年8月21日入库。2025年8月21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用于销售的上述两批次木质骨灰盒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检验(赣质检 Z25J44046号、赣质检 Z25J44049G号),检验依据:GB/T23288-2023《木质骨灰盒通用技术条件》、GB 18584-2024《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南昌市木质骨灰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检验项目:标识一致性,检验方法:GB/T23288-2023,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材料(标识一致性)项目不符合GB/T23288-2023《木质骨灰盒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依据《南昌市木质骨灰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两份报告无异议。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5日在常州市普众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购进外廓尺寸185×46×36(cm)的火化棺(以下简称普通款火化棺)和外廓尺寸196×55×40(cm)的火化棺(以下简称加宽款火化棺)各2个用于销售,其中普通款火化棺购进单价为***元/个,货款为***元,加宽款火化棺购进单价为***元/个,货款为***元,以上商品均于2025年10月26日入库。2025年10月27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用于销售的上述两批次火化棺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检验(赣质检 Q25J59472号、赣质检 Q25J59473号),检验依据:GB/T 31182-2014《火化棺通用技术条件》、《南昌市火化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检验项目:规格尺寸(外廓长度偏差),检验方法:GB/T 31182-2014,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规格尺寸(外廓长度偏差)项目不符合GB/T 31182-2014《火化棺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依据《南昌市火化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3月4日,本局收到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赣质检 Q25J59472G号、赣质检 Q25J59473G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 31182-2014《火化棺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依据南昌市火化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原检验检测报告(赣质检 Q25J59472号、赣质检 Q25J59473号)作废。2026年3月5日,我局依法对上述两批次火化棺产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购进如意人生6个,销售单价为***元/个,如意人生货值金额为***元;购进福寿居2个,销售单价为***元/个,福寿居货值金额为***元。上述两批次木质骨灰盒除向抽样人员各销售一个外,均未对外销售,故如意人生违法所得为***元,福寿居违法所得为***元。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为***元。
经查询江西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暂未因产品质量受到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受委托人身份。
2.《南昌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证明案件来源为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发。
3.木质骨灰盒《抽样单》、《检测报告》(赣质检 Z25J44046号、赣质检 Z25J44049G号)、《现场笔录》、2026年1月21日作出的《询问笔录》、木质骨灰盒《送货单》复印件和木质骨灰盒《入库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标识一致性不符合标准的木质骨灰盒,以及木质骨灰盒的进货详情的事实。
4.火化棺《抽样单》、《检测报告》(赣质检 Q25J59472号、赣质检 Q25J59473号)、《现场笔录》、2026年1月21日作出的《询问笔录》、火化棺《送货单》复印件和火化棺《入库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规格尺寸(外廓长度偏差)不符合标准的火化棺,以及火化棺的进货详情的事实。
5.2026年3月5日作出的《询问笔录》、《检测报告》(赣质检 Q25J59472G号、赣质检 Q25J59473G号)、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两份检测报告请予以核实处理的函》及附件、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关于<关于对两份检测报告请予以核实处理的函>的复函》及附件,证明被抽检2批次火化棺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的事实。
6.《电子发票》复印件、2026年1月21日作出的《询问笔录》和光盘1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当事人销售如意人生的单价为***元/个,木质骨灰盒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为***元销售福寿居的单价为***元/个,涉案木质骨灰盒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为***元,且两批次木质骨灰盒除向抽样人员各销售一个外,均未对外销售的事实。
7.江西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办案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暂未因产品质量受到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2026年3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经市监罚告〔2026〕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木质骨灰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销售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属于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不合格木质骨灰盒除抽检外未售出,同时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进货发票,且如实地说明了该批木质骨灰盒的合法来源。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五编第二条第一款“生产者、销售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1项“初次违法,且产品尚未销售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木质骨灰盒(型号:如意人生5个、福寿居1个)共6个;
2.没收违法所得***元;
3.罚款人民币***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元,上缴国库。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将罚没款上缴国库。工、农、中、建、邮、江西银行、江西农商行均可交款,或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备注: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可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申请行政复议)
(本文及附件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及摘选)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