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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青苗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4-05-0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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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经管办字〔2024〕11号

临空经济区(空港新城)事务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区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区属企业: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青苗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及青苗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昌经开区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青苗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参照《南昌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青苗补偿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我区各街道(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各街道(管理处)应相应成立由固定人员组成的征收办,由街道(管理处)主要领导负责。

第三条 安置小区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建设。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区城建局应书面通知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行政执法、相关街道(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接书面通知后,市场监督管理应当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除法律规定必须办理以外的分户、迁入、迁出(迁出经开区除外)等手续;相关街道(管理处)和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防止在征收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筑及抢栽抢种。任何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户口迁入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抢种等企图获取额外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被征收宅基地上住宅房屋已私自改为其它用途的,仍视为住宅按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实物安置补偿方式实行“限量实物安置、超标货币补偿”政策,即在标准安置面积以内部分可实行实物安置,超出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必须实行货币补偿。

标准安置建筑面积:指按拆迁房屋所在地户口上在册家庭直属人口计算,每人不超过60㎡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每户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50㎡的标准执行。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现状调查摸底

1、房屋现状调查摸底。由区城建局组织相关街道(管理处)、村委会及具有专业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相关人员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及其附属构筑物建筑面积、用途、结构和产权资料等进行现状摸底,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将摸底材料统计汇总并制作电子文档后分别交付街道(管理处)和区城建局。

2、农村户籍人口调查摸底。由相关街道(管理处)组织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对征收范围内农村户籍人口进行摸底,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并将摸底材料整理汇总,由属地公安部门对汇总材料进行核实。被征收户直系亲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进行分户,由被征收户提出申请报属地公安部门核批。

农村户籍人口:在2014年4月1日前户籍是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村农业户籍(若成建制改为非农业人口的,按实际成建制改为非农业人口时间为准,下同),户籍人口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直系人数计算,空挂户、搭挂户、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原为本村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正在监狱服刑人员,可计算为农村户籍人口。与村民依法登记结婚的外地配偶及其子女,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计算为农村户籍人口。在本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涉及的农村户籍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二)公示核定情况:由相关街道(管理处)将摸底的房屋征收情况和被征收户农村户籍人口及分户情况,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并将公示情况反馈属地公安部门进行最终认定,并将最终认定情况报区城建局备案,核定为户籍在册人口的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 村集体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一)村集体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或在安置小区内公建部分按有关政策给予安置(超出安置部分仍按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采取实物补偿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二)村集体企业(产业)房屋安置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1、对于房屋高度超过4米(含4米)的村集体企业(产业)房屋计高度系数结合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高度4米以上(含4米),5米以下计高度系数1.25,房屋高度每增加1米,增加系数0.25,以此类推,高度系数最大为2.

2、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且经街道(管理处)审核确认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每人6个月一次性最低工资标准补偿。最低工资标准以南昌市相关规定为准。

3、小型设备或其它货物的搬迁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搬迁补助。

企业库存货物、大型设备、原材料搬迁补偿费用可由征迁单位和被征迁单位协商或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八条 居住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户因以往征地等原因转为非农村户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其被征收房屋按标准核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第九条 被征收户除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外他处还另有农房的,他处农房如已经征收或以后需征收时,每次征收均须先按标准核算应安置面积并扣减此前已安置面积后再进行安置,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条 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外来户在征收范围内搭建的房屋安置补偿,根据搭建年限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范围内实行货币补偿。

祖屋是指本村村民已故后遗留的房屋,各街道(管理处)应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祖屋的认定细则及补偿安置标准,但安置面积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标准

1、标准安置面积以内部分补偿:提倡、鼓励被征收人在标准安置面积以内部分选择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给予额外补助和奖励。具体货币补偿标准及补助、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2、鼓励选择房票安置

鼓励被征收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之外选择房票安置。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3、超标准安置面积部分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标准安置建筑面积的,按重置价加300元/㎡给予补偿。

重置价格标准(含水、电安装费用)如下:

结构

框架

砖混

砖木

高层

小高层

多层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1350

1150

800

700

520

第十二条 标准安置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的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超标准安置面积部分以上的,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购买(超面积部分应限制在一套最小户型房屋面积内)。

第十三条 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之间不计成新差价,只计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的结构差价按每级50元/㎡结算。

第十四条 其它货币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过渡费:对选择实物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原则上安置小区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内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每户每月600元的过渡费,从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过渡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增加安置补偿费,其中逾期12个月以下的增加50%;逾期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增加100%;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50%。

(二)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货币安置的每户500元,住宅房屋实物安置的每户1000元;生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5元/㎡标准给予搬迁补助费。

(三)搬迁奖励费: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

(四)装修补偿:按街道(管理处)核定的实际装修建筑面积补偿100元/㎡;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价值有异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对被拆迁房屋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热水器等设施的移装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其中固定电话补偿128元/部(凭电话缴费凭证办理);有线电视补偿120元/户(凭有线电视缴费凭证办理);宽带补偿200元/户(凭宽带缴费凭证办理);分体壁挂式空调补偿300元/台;立式空调补偿500元/台;电、燃气热水器补偿1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补偿400元/台。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简易:240元/㎡

2、钢棚属于临时建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未封闭的150元/㎡;用煤灰砖、铁皮等全封闭的200元/㎡;用砖、铝合金全封闭并装修的350元/㎡;

3、围墙(麻石):200元/㎡、围墙(砖):98元/㎡

4、封闭猪牛栏:350元/㎡、半封闭猪牛栏:242元/㎡,简易猪牛栏:143元/㎡

5、走猪台:180元/m³

6、室外水泥地面:65元/㎡;砖地基90元/㎡;矼地基180元/㎡

7、压水井:1000元/口、挖水井3000元/口

8、沼气池:2500元/口

9、砖水池:60元/m³

10、水塔(支柱为钢筋混凝土材料)1000元/m³、水塔(支柱为砖石材料)350元/m³

11、厕所:(砖木)160元/㎡;(简易)60元/㎡

12、挡土墙:180元/m³

13、化粪池:30元/m³

14、简易棚:80元/㎡;砖木杂房350元/㎡

15、排水沟:40元/m;水泥、片石砌渠道250元/m

16、迁坟:棺葬1000元/棺、坛葬600元/坛

17、养猪户搬迁补助标准:种猪1000元/头;100斤以上肉猪200元/头;100斤以下肉猪100元/头;仔猪60元/头(违法及突击养殖的一律不予补偿)

18、钢架大温棚50元/㎡;简易温棚38元/㎡

19、青苗及树木补偿标准见附件

(七)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且经街道(管理处)审核确认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每人6个月一次性最低工资标准补偿。最低工资标准以南昌市相关规定为准。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相关设施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设施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适当补偿。

(八)简易结构、棚架结构房屋、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被征收构筑物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九)被征收农房已私自改为其它用途的,仍视为住宅按标准进行安置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十)凡经街道(管理处)核定在国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期间,享受独生子女和农村纯女户待遇的,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可按照增加一人计算安置面积,超过期限按实际户籍人数计算安置面积。

(十一)对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并且安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十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搬迁,对拒不签订协议、拒不搬迁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十三)安置房楼层选择规定:对烈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三级以上(含)残疾家庭,在低楼层安置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章  安置用地确定

第十五条 区城建局根据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积,按规定考虑公建配套等面积,依据安置用地规划指标确定安置用地面积,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区城建局确定的用地范围,由具备行政权力的业务部门,将安置用地转为国有(或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七条 由区管委会平台公司作为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业主(或代建业主),具体负责安置小区的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工程地勘、环境评估、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及小区的水、电、路、绿化、管网等全部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安置小区建设参照棚户区改造缴纳相关规费。安置小区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区管委会平台公司将验收合格的农民公寓安置房上交区管委会,区城建局依据已审核的安置面积、套数、户型,将房源提供给相关街道(管理处)进行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区城建局根据征收项目的要求,向相关街道(管理处)下达征收任务,相关街道(管理处)应制定具体的征收实施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是指我区蛟桥街道、白水湖管理处及冠山管理处行政辖区。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青苗补偿。乐化镇、樵舍镇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新启动的项目按此执行。原有《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洪经工管办字〔2012〕161号)与《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儒乐湖(产业)新城周边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洪经工管办字〔2016〕9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城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树木补偿标准


附件: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

青苗及树木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地类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水田、菜地

1500

2

旱地

1000

3

精养鱼塘

3000

4

普通鱼塘

1500

5

水面

500

6

林地

1000

二、树木补偿标准

(一)房前屋后零星栽种的树木

只作一次性迁移补偿,树木由被征收户自行处置。

1、果树:地径6cm以上的补偿60元/棵;地径3-6cm以内的补偿40元/棵;地径2-3cm的补偿10元/棵;地径2cm以下的补偿5元/棵。

2、樟树、桂花树:米径20cm及以上的补偿100元/棵;米径10-20cm(含10cm)的补偿50元/棵;米径5-10cm(含5cm)的补偿30元/棵;米径3-5cm(含3cm)的补偿20元/棵;米径2-3cm(含2cm)的补偿10元/棵;米径2cm以下的补偿2元/棵。

3、其他树木(除上述1、2之外的树木统称为其他树木,野生杂树不作补偿):米径10cm以上的补偿10元/棵,米径小于10cm的不作补偿。

(二)恶意栽种、突击栽种的树木不予补偿。

(三)已作苗木补偿的地块,相应核减青苗补偿费。

三、连片苗木及苗圃的补偿

涉及连片苗木及苗圃补偿,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相关精神,由区资规分局、区城建局、区社发局、街道(管理处)共同派员,并随机抽取林业苗木相关专家组成专班,研究制定南昌经开区中心城区苗木补偿种类、合理种植密度及单价指导意见并公开发布,此后根据苗木价格市场行情变化情况,适时重新调整并公开发布。各街道(管理处)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组织对连片苗木及苗圃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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