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特困人员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经开区特困人员救助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赣民发〔2021〕7号);《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洪民规字〔2025〕3号)。
三、受理条件
(一)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
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和视力残疾人;
(4)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1)财产状况不高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
有关规定;
(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
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或与其配偶的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一级、二级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
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
员,且其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规定;
(6)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
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或者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本人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规定。
(五)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
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规程相关规定;
(5)法定义务人重新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
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六)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一证两书”。一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两书是指:一是《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外地务工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亲自签字、按捺指纹的,另外,应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二是《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
注:当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优先采用在线上进行电子授权(人脸授权、签名授权),但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必须采用纸质授权。
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自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窗口申请是指: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网络自助申请是指: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会救助服务平台申请。(申请方法为:登入支付宝进入“赣服通”页面,搜索社会救助申请服务,根据个人情况选择相应的救助事项完成申请步骤即可)。
(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实地调查、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自受理后,在系统信息收集完整后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实地调查;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三)自理能力评估: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确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时应同步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开展评估,依据是否具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完全达到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不能达到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失能);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失能)。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自理生活能力评估结束后,对申请人员是否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供养金额、照料护理等级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同意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明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人,并按要求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服务内容及各方权益,对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人员,安排进入相应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确认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六、救助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1352元每人每月。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全失能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795元;半失能特困人员每人每月45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10元;
七、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八、热线电话
0791-83822771
九、办理地址
镇(街道、管理处)公共服务办
九、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3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