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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设施迁移拆除、临时搭建(构)建筑物等审批

  • 发布日期: 2021-05-15 16:23
  • 来源: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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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设施迁移、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审批事项

1、申请条件

确需迁移、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提出重建或者补偿方案,报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2、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因城市开发建设的政府批文

(3)还建或补偿协议

(4)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5)根据先建后拆原则,需提供区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3、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材料齐全,区城环局养护处受理并初审

(3)区城环局养护处初审后,按相关程序报局领导审核

4、法定依据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公共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卫生设施的用途;确需迁移、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提出重建或者补偿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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