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设施迁移、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审批事项
1、申请条件
确需迁移、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提出重建或者补偿方案,报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2、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因城市开发建设的政府批文
(3)还建或补偿协议
(4)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5)根据先建后拆原则,需提供区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3、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材料齐全,区城环局养护处受理并初审
(3)区城环局养护处初审后,按相关程序报局领导审核
4、法定依据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公共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卫生设施的用途;确需迁移、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提出重建或者补偿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