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关于印发《南昌经开区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4-02-22 17:20
  • 来源:
  • 作者:
  • 浏览量:
  • 【字体:    

洪经管办字〔2024〕10号

临空经济区(空港新城)事务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区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区属企业:

《南昌经开区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方案》已经2024年第5次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南昌经开区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方案

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年6月修订)、《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体土地征收土地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征收工作,促进我区土地征收报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全区土地征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努力做到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破解土地征收报批过程中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做到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土地征收的条件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公共利益征地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二)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待国土空间规划获得批准后,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三)由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成片土地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三、土地征收程序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根据区管委会土地征收的计划安排,由区自规分局、临空自规分局草拟土地征收预公告,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发布。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管理处)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土地现状调查及公示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由区自规分局、临空自规分局函告区城建局、区组织部等部门和所涉及的乡(镇、街道、管理处)启动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1.调查内容:

①由乡(镇、街道、管理处)负责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初审认定,并报区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②由乡(镇、街道、管理处)负责对拟征收树木、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认定;

③由乡(镇、街道、管理处)负责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初审认定,并报区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④由乡(镇、街道、管理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失地农民人员名单进行调查并初审认定,并报区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土地现状调查由乡(镇、街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调查,参与调查的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工作人员等,应当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并签字;乡(镇、街道、管理处)及复核单位应当签字盖章确认。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应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公示: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复核等工作后,乡(镇、街道、管理处)负责将调查结果交区自规分局、临空自规分局汇总,由区自规分局、临空自规分局负责在乡(镇、街道、管理处)配合发布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管理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参加调查的单位复核。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乡(镇、街道、管理处)负责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

1.评估内容:对土地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2.结果运用:评估结果为低风险并报送区社发局(区综治办)备案的,可依法做出实施征收土地的决策。评估结果为中高风险以上的,应做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将风险降为低风险后,重新做出评估报告再行决策。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拟定方案:区自规分局、临空自规分局会同区财政、区城建局、区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管理处)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30 日。

(五)组织听证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完成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意见的,由区自规分局、临空自规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组织部等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管理处)、各村,严格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听证工作。

(六)补偿登记

乡(镇、街道、管理处)应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时间内通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公告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1. 签订主体:

①由区自规分局、临空自规分局牵头组织与所有土地权利人、村委会、乡(镇、街道、管理处)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所有土地使用权人需签字确认;

②由乡(镇、街道、管理处)负责分别与所有相关权利人签订《集体土地地上青苗、树木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③由乡(镇、街道、管理处)负责分别与所有相关权利人签订《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区相关部门负责严格把关并盖章确认;

上述补偿安置协议须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同三个月内完成。

2.主要内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地上青苗、树木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面积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安置方式和落实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3.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处置方式:对个别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乡(镇、街道、管理处)如实说明并报区管委会研究,并进一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各各乡(镇、街道、管理处)代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测算落实相关费用

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完成后,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之前,由区财政、区自规局、临空自规局、区组织部、区城建局、区社发局(区综治办)等部门和乡(镇、街道、管理处)测算并落实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九)土地征收申请

区自规分局、临空自规分局负责收集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材料、补偿登记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保材料、占用林地(湿地)材料、资金到位证明材料、补偿安置协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地上青苗、树木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后,代区管委会依法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收土地申请应当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两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十)土地征收公告

1.发布条件及时限:征收土地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区自规分局、临空自规分局负责草拟土地征收公告,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发布。

2.公告范围和方式: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管理处)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1.工作要求: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乡(镇、街道、管理处)继续推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乡(镇、街道、管理处)应妥善处置并向区管委会汇报有关情况,由区管委会依法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

2.作出并送达时间期限: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 日内送达至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拟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十二)足额支付补偿经费和社会保障经费

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 日内,由乡(镇、街道、管理处)负责向区管委会申请,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十三)交付土地

乡(镇、街道、管理处)依法依规要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交付相关手续。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

(十四)材料归档

实施部门、乡(镇、街道、管理处)在项目征收时必须实行痕迹管理,制定征地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做好土地征收全过程中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征地档案归档要齐全,能够合理追溯,还原征收真相。

四、单位(部门)职责

区自规分局、临空自规分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征收土地报批的前期工作,协助各用地单位确定四至红线范围,做好实地放线,土地权属、地类调查结果的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土地的补偿、留用地安置内容的拟定,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等工作。

区城建局:统筹协调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调查结果复核及《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盖章确认。

区社发局(区综治办):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工作,负责土地报批过程中林地报批、湿地补划相关工作。

区组织部:承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参保人员调查结果的确认、政策落实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办理参保等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对征迁范围加强工作督查,指导、督促属地城管综合执法队对违法建设加强执法监管。

区财政局:承担征收土地的报批工作经费、规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社会风险评估费等相关经费筹措工作。

空港新城事务中心开发建设科:统筹协调空港新城事务中心管理范围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调查结果及《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复核并盖章确认。

空港新城事务中心组织宣传科:承担空港新城事务中心管理范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参保人员调查结果的确认、政策落实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办理参保等工作。

乡(镇、街道、管理处):负责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并初审认定;负责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树木、青苗的协议签订;负责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测算、申请、拨付和拆迁等工作;协助做好征地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土地交付和参加社保人员名单审核、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负责土地征收报批资料中所需的成片开发方案、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村(组)资料的确认、整理、上报工作;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代区管委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征收土地有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土地征收报批牵头单位要加大综合协调、指导和督导工作的力度,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实现与各单位、乡(镇、街道、管理处)的无缝衔接。各有关单位、乡(镇、街道、管理处)切实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强化工作责任

在实施征地工作中,乡(镇、街道、管理处)要对辖区内征地工作负总责,要认真落实上级土地征收政策,把政策宣传到位,并确保各项土地现状调查、协议签订的数据合法性、真实性。区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同时建立征收土地报批联络组,由各相关单位指派专人进行跟踪,要按照土地征收报批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报批进度。

(三)强化协调配合

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涉及的部门多、人员广,各部门的协调至关重要。各部门必须树立工作“一盘棋”思想,按照土地征收报批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工作,同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分工认真落实,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进度的现象,要强化职责,高度重视,为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四)强化保障制度

保障被征地农民不因征地生活水平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乡(镇、街道、管理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就业。鼓励、支持被征收土地农民自主创业。被征收土地农民在贷款等方面享受城镇失业居民的优惠待遇。

关联稿件

扫码浏览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南昌经开区(赣江新区经开组团)管委会主办  
南昌经开区(赣江新区经开组团)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承办
E-mail:ncjkqmhwz@163.com    联系电话:0791-83805600 
赣ICP备2020014085号-1    赣公网安备 3601080200005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 3601000081   技术支持:开普云
版权所有:南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