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经开区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发〔2020〕7号);《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洪民规字〔2025〕3号).
三、受理条件
对持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一证两书”。一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两书是指:一是《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外地务工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亲自签字、按捺指纹的,另外,应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二是《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
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
注:当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优先采用在线上进行电子授权(人脸授权、签名授权),但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必须采用纸质授权。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自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窗口申请是指: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网络自助申请是指: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会救助服务平台申请。(申请方法为:登入支付宝进入“赣服通”页面,搜索社会救助申请服务,根据个人情况选择相应的救助事项完成申请步骤即可)。
(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实地调查、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自受理后,在系统信息收集完整后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实地调查;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三)审核确认及备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给予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救助标准
我区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一)常补对象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人数;
(二)非常补对象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镇1040元每人每月,农村1035元每人每月)
七、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八、热线电话
0791-83822771
九、办理地址
镇(街道、管理处)公共服务办
九、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3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