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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关于印发《南昌经开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23-01-03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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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经管办规〔2023〕1号

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区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区属企业:

《南昌经开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22年第32次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及2022年第44次区工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

南昌经开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

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推动江西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5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总则

第一条  按照“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推动园区企业上市(挂牌)。

第二条  上市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境外证券交易所(香港、美国、东京、新加坡、伦敦、法国)等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即“新四板”)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企业、拟挂牌企业是指区财政金融局依据《南昌市拟上市、拟挂牌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审定的企业。

第三条  上述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在本区,其中总部型企业在本区汇总缴纳税款;拟上市(挂牌)企业要与中介机构签订股改、上市(挂牌)合作协议且进入实质性运作。

二、支持企业在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第四条  支持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上市

(一)资金奖励

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首发上市的,给予3000万元资金奖励,并按以下分步奖励:

(1)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企业:1)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300万元奖励;2)获得江西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给予300万元奖励;3)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后,凭受理文件,给予400万元奖励;4)在上交所、深交所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

(2)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至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上市的,按照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辅导备案、申请受理、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步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扣除新三板奖励)。

(二)地方发展奖励

(1)拟上市企业在完成股改当年按其对地方发展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2)企业上市(挂牌)后,经区组织部核定的企业高管及骨干技术人员按其对地方发展贡献部分给予连续10年全额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拟挂牌企业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1)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并取得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3万元奖励,在“专精特新”板、“绿色”板挂牌的企业,再给予2万元奖励。

(2)企业在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至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0万元、250万元奖励(扣除股改奖励)。

三、支持企业在境外上市

第七条  企业到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和全球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主板、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按实际融资额并汇回投入我区资金额的2%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四、鼓励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迁入我区

第八条  注册地迁入我区的省外境内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区纳税的,一次性给予3000万元奖励;注册地迁入我区的省外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区纳税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0万元、250万元奖励。

五、强化服务协调合力推动

第九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因改制办理相关证件,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部门视为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的原则,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加快办理,提高效率。

第十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及拟上市(挂牌)企业投保董监高责任保险,给予保费的80%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六、附则

第十一条  我区已出台的有关扶持企业的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同类事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凡享受上市(挂牌)奖励政策的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十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区的,由区相关部门追回以上全部奖励。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后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南昌经开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洪经工管办规〔2021〕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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